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类型标识=V 台站类别=JQ 苏价费[1998]208号苏无[1998]3号 全国: 0元 组网范围 = 全国 全省: 1万元/每频点 组网范围 = 全省 地市: 2000元/每频点 组网范围 = 地市 2 无线寻呼系统   类型标识:V 台站类别=PB 全国:0元 组网范围 = 全国 全省: 20万元/每频点 组网范围 = 全省 地市: 4万元/每频点 组网范围 = 地市 内部: 2000元/每频点 组网范围 = 内部 3 电视台   类型标识=B 台站类别=BT,BW 中央台:0元 组网范围 = 全国 台站类别=BT 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 组网范围 = 全省 台站类别=BT 地级台:1万元/每套节目 组网范围 = 地市 台站类别=BT 县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 组网范围 = 县 台站类别=BT 差转台(有自办节目):1000元/每台 台站类别=BW (无自办节目时收费比例置0) 苏价费[1999]92号苏无办[1999]59号 4 广播电台   类型标识=B 台站类别=BC 苏价费[1998]208号苏无[1998]3号 中央台:0元 组网范围 = 全国 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 组网范围 = 全省 地级台:500元/每套节目 组网范围 = 地市 县级台:100元/每套节目 组网范围 = 县 外语教学台:50元/每套节目 组网范围 = 内部 5 船舶电台 类型标识=S 1600总吨位以上船舶:2000元/每艘 船舶类别≠CHR,PH 吨位/功率>1600 1600总吨位以下船舶:1000元/每艘 船舶类别≠CHR,PH 吨位/功率<1600 功率≥20马力渔船:100元/每艘 船舶类别=CHR,PH 吨位/功率≥20 6 1000MHZ以下其他台站   类型标识=V,H,U 台站类别≠PB,≠JQ,≠WJ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每频点/每站 类型标识=V,H 台站类别≠FC 发射频率≠223-235MHz,≠821-870MHz 移动电台:100元/每台 类型标识=U 水上甚高频岸台:1000元/每台 台站类别=FC 苏价费[1999]92号苏无办[1999]59号 7 微波站   类型标识=M 发射频率≠2400-2483.5MHz(频段),≠5725-5825MHz,台站类别≠WJ 苏价费[1998]208号苏无[1998]3号 工作频率<10GHz: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发射频率<10GHz, ≠2535-2599MHz, 工作频率>10GHz: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发射频率>10GHz 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发射频率=2535-2599MHz 8 地球站   类型标识=E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类型标识=E 9 雷达站   类型标识=R 苏价费[1999]92号苏无办[1999]59号 1000元/每台 类型标识=R 10 无线接入系统   类型标识=M,W ,V 台站类别=WJ 信部无[2003]125号 3.5GHz频段:1000元/频点/基站 类型标识=M 1.8-1.9GHz(FDD,TDD方式):150元/基站 类型标识=W,V 发射频率≠450.5-462MHz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450MHz频段:500元/频点/基站 类型标识=V 发射频率=450.5-462MHz 11 扩频系统   类型标识=M 发射频率=2400-2483.5MHz(频段),5725-5825MHz 2.4GHz、5.8GHz频段: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类型标识=M 发射频率=2400-2483.5MHz(频段),5725-5825MHz 12 无线数据频段 类型标识=V 发射频率=223-235MHz,=821-870MHz 203MHZ,800MHz频段:800元/频点/基站 类型标识=V 发射频率=223-235MHz,=821-87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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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讲机无线电系统定义及频率占用费收取标准公示
作者:管理员    来源:中讯科技    发表日期:2015-12-04    点击:

   和所有的汽车共用一条道路相似,所有的无线电台(站)都利用特定的无线电频率进行通信。如果没有科学管理,将会造成互相干扰,乃至发生重大事故。因此全世界都十分重视无线电频率的协调和台站的管理。我国在遵循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前提下,颁发了一系列关于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有严格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未经履行相关手续而随意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首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体现了在频谱资源领域的国家主权性。依据《宪法》,我国是政府配置自然资源的国家,从国家主权支配的观念出发,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意味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就是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任何侵犯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特别是由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在国防建设中地位突出,国家只有对频谱资源所有权实行垄断,对频谱资源使用进行统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协调军地用频的矛盾,保证军事用频的需要和安全。

  无线电频谱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公共资源,其有限性日益凸现,而人类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却急剧膨胀,各种无线电技术与应用的竞争愈加激烈,使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稀缺程度不断加大。因此,需要以国家的公权力规范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配置,以解决频谱资源需求与稀缺之间的矛盾。

   由于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全世界平等共享的自然资源,其传播不受行政区域和国界的限制,又具有易污染的特性,因而要合理利用频谱资源,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必然需要国家的统一控制和管理。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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