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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安全已成为公民基本需求
作者:管理员    来源:中讯科技    发表日期:2015-12-05    点击:

     《刑九》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是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刑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刑九》中所有有关网络安全的修改中意义最重大的一点。他认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刑法作为最强的法律约束力,对公民信息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朱巍指出,目前关于公民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将近200部,但刑事保护仍然较欠缺。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法,在大数据时代,大量的个人数据侵害往往是被间接保护的,违法人员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样的违法成本太低。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首次入刑,朱巍强调:“个人信息权是否是一种人格权一直有争议,而如今刑法已经给出答案。这个修改的意义非常大,甚至会影响到正在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内容。”

  在《刑九》发布后,网友们对泄露个人信息入刑给予了积极评价。有微博网友表示,“我们有时候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时候、什么渠道个人信息就被泄露出去了。以前法律对泄露和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罚还是太轻,起不到惩诫的作用,入刑必须的。”

  网络造谣、传谣纳入刑法制裁引热议

  此外,《刑九》还将网络造谣、传谣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其中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巍认为,在网络公信力大幅下降的今天,《刑九》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如今,几乎所有危害社会稳定的谣言都是通过互联网传播出来的。以前人们总是忽视传播者的责任,如今《刑九》将造谣者和传播者都列入刑法的约束对象,这可以更好地净化互联网环境。”朱巍说道。

  网络传谣入刑引起了网友热议。网友“黑天鹅”评论:“我的父母和亲友深受网络谣言影响,老人上网时的鉴别能力差,造谣入刑是十分有必要的。”

  互联网从业人士对也网络传谣入刑也持支持态度。博客天下主编、微信公共号运营者汤涌表示,正规媒体和企业是不会因为法规变严格而受到冲击的,而那些为了私利只发吸引眼球内容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要注意了。“还受众一个清静的环境,这样才有利于优质信息的传播。”

  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义务要受罚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刑九》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指出,《刑九》在网络犯罪量刑时加入单位主体,顺应了网络发展,因为很多犯罪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这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加强信息保护,保障网络安全。用户信息安全是其重要一环,因此我国用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重点保护。而这也是网络提供商和用户建立信任的基础。”王四新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及时调整经营模式,包括减少系统漏洞、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意外发生时及时补救等。”

  此外,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第一次纳入刑法,具有重要意义。王四新表示,“刑法在4个方面进行入刑,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互联网+’时代,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网络发展的障碍,《刑九》为网络行为画好了底线,对保障国家网络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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